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96年度,154號
CLEV,96,壢簡聲,154,200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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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台灣潔頤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相對人 台灣潔頤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承租房屋後,復協議退租,並約 定於民國96年5月31日辦理移交,惟未獲相對人理會,致無 法終止租賃契約,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終止租賃契約事宜, 並依相對人之公司地址寄發通知存證信函,惟因相對人遷移 不明致無法送達該存證信函。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准予將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為 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 房屋租賃契約書、退租協商會議、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相 對人之公司資料查詢等,可知聲請人依相對人設址寄送存證 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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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潔頤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