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733號
原 告 曾瑞虹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日立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7,15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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