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651號
原 告 邱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太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致判決 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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