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5108號
上 訴 人 岳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沈哲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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