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調字,96年度,920號
SJEV,96,重小調,920,200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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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即鴻華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乙○○即鴻華工程行現設籍於花蓮縣壽豐 鄉○○村○○○段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 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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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