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612號
TCEV,106,中補,1612,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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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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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