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525號
TCEV,106,中補,1525,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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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525號
原   告 陳森茂
被   告 徐雅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雅蓮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100元
(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5
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其上所載之課稅現值),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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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