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6年度,2617號
SJEV,96,重小,2617,20070824,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2617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乙○○即元欣冷氣行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元自民國96年3月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