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983號
TCEV,106,中簡,1983,201707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83號
原   告 久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平
訴訟代理人 江緯哲
被   告 連銘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靖中
訴訟代理人 邢秀萍
      魏志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2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64,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770元,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 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11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應補繳1,27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5年5月 17日合法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另於106年6月26日合法送 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
連銘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德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