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何瑞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炎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台中市○○區○○段0號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地籍謄本。
二、被告何炎山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是否
有辦理拋棄繼承。
三、上開建物之登記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何炎山自出生至死亡之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除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告即「何炎山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訴
之聲明,並請依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