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952號
TCEV,106,中簡,1952,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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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何瑞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炎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台中市○○區○○段0號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地籍謄本。
二、被告何炎山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是否
  有辦理拋棄繼承。
三、上開建物之登記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何炎山自出生至死亡之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除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告即「何炎山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訴
  之聲明,並請依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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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