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77號
上 訴 人 福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
得稅件,對於民國96年7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
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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