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300號
KSBA,96,訴,300,200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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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00號
原   告 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啟銘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
,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00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
計新臺幣六、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二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蘇秋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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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