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00號
原 告 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啟銘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
,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00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
計新臺幣六、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二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蘇秋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