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7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20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 請人 甲○○ 到
相 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林國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整(本調解標的
不含強制保險金理賠部分)。給付方法:第一期於民國96年
10 月20 日給付參萬元整,餘額參萬元,自民國96年11月份
起按月於每月20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