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調字,96年度,718號
KSEV,96,雄調,718,200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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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7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20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 請人 甲○○ 到
相 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林國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整(本調解標的
  不含強制保險金理賠部分)。給付方法:第一期於民國96年
  10 月20 日給付參萬元整,餘額參萬元,自民國96年11月份
  起按月於每月20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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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