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69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14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
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無條件撤回貴院96年度簡字第5217號對相對人傷害案
件之告訴。
二、聲請人無條件拋棄對相對人本件之民事請求。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