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之6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682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二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整。
給付方法:相對人當庭給付聲請人壹仟元(聲請人當庭點收
無誤),其餘壹萬玖仟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起
按月於每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四月十日止,以甲○○之名義
匯期款壹仟元至高雄觀音山佛恩寺,再將所匯期款收據寄交
給甲○○,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甲○○得對乙○○就未履行之餘款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