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67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6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二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戊○○ 到
聲 請 人 丁○○ 到
聲 請 人 丙○○ 到
聲 請 人 甲○○ 到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己○○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等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整(不
含本件車禍強制保險理賠金壹佰伍拾萬元部分)。給付方法
:第一期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3日給付捌拾萬元整,第
二期於96年10月8日給付壹佰萬元整,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