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6年度,638號
KSEV,96,雄簡調,638,200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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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己○○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戊○○
  相對人共陳金銀
  同代理人住高雄市○○街29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638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 月18日下午2 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3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己○○ 到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陳金銀
調解委員 李慧星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相對人
  丁○○已經過世了。
聲請人
  請求撤回丁○○部分。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兩造是否對於丁○○係基於輔助占有之意思占有該房屋不爭
  執。
兩造均答
  是。
法官
  丙○○、乙○○、戊○○是否有委任妳?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有。丙○○是我父親,甲○○是我母親,乙○○是我的妹妹
  ,另戊○○是我的兒子。委任狀容後補呈。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給付方法:
  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9日給付貳萬元並由相對人
  將戶籍全部遷出高雄市○○區○○路220巷3弄4號3樓,另於
  96 年11月30日聲請人給付相對人參萬元,相對人並同時將
  上開房屋點交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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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