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己○○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戊○○
相對人共陳金銀
同代理人住高雄市○○街29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638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 月18日下午2 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3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己○○ 到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陳金銀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相對人
丁○○已經過世了。
聲請人
請求撤回丁○○部分。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兩造是否對於丁○○係基於輔助占有之意思占有該房屋不爭
執。
兩造均答
是。
法官
丙○○、乙○○、戊○○是否有委任妳?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有。丙○○是我父親,甲○○是我母親,乙○○是我的妹妹
,另戊○○是我的兒子。委任狀容後補呈。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給付方法:
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9日給付貳萬元並由相對人
將戶籍全部遷出高雄市○○區○○路220巷3弄4號3樓,另於
96 年11月30日聲請人給付相對人參萬元,相對人並同時將
上開房屋點交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