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移調字,96年度,193號
KSEV,96,雄簡移調,193,200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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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93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 月5 日上午10時2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
  給付方法:相對人每月給付聲請人伍萬元,分六期。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各給
  付伍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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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