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93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 月5 日上午10時2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
給付方法:相對人每月給付聲請人伍萬元,分六期。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各給
付伍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