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08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龐克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龐克樂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等間清償
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8 月6 日裁 定命原告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 月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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