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6394號
KSEV,96,雄簡,6394,200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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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毓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憶翊
訴訟代理人 郭哲志
被   告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394號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 月13日下午3 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陸佰貳拾柒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毓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原告)主張被告宅繐室內 裝修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將其所承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 和紀念醫院室內裝修工程中之輕隔間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交由原告承攬建造,承包系爭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438, 760 元,雙方均在報價單上蓋上公司大小章,以該報價單視 為工程合約,工程計價方式以實作實算計算。原告於民國95 年8 月將系爭工程完竣,並經檢完畢請款,被告分批給予工 程款項,尚積欠其最後一次請款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 、帳單明細計算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訴訟代理 人經合法通知到場亦表示對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款總價及未給 付金額約16萬餘元暨所提示上開帳單明細計算表沒有意見, 即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為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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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毓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