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6384號
KSEV,96,雄簡,6384,200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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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震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寬鴻
被   告 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龍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384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 月13日下午6 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2 項規定之訴訟,得以 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3 項 有明文規定,原告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 與被告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簽約當時之龍虎通運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間請求給付土地租賃租金,因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 元,致本件訴訟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2 項規定,然兩造已合意 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卷第39頁參照),附此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6年12月30日向原告承 租坐落高雄市○○區○○段1118-1地號土地,約定租賃期間 自86年12月30日起至106 年12月30日止計20年,租金每月30 ,000 元 。詎被告至96年9 月止,尚積欠96年7 月至同年9 月租金90,000元(每月租金30,000元X3個月),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246 條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 要者為限,得提起之。」,被告既自96年7 月起至96年9 月 止共3 期款項均未清償,自難期就履行期未到之給付按期清 償,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原告自得就後續產生之租金一 併提起將來給付之訴。爰依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切結書、土 地租賃合約書、地價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核與其 所述情節相符,且被告訴訟代理人經合法通知到場對原告之 請求為認諾,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四、本件主文第1 項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3 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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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