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509號
TCEV,106,中簡,1509,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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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宏成
被   告 鍾少榆即上揚鐵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中簡字第150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 年7 月21日上午9 時12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許嘉雯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70萬元,並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2 年10月14日起至106 年10月14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則按年利率6.5 %計算,如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如逾期清償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 告自105 年10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消費款本金192, 346 元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 單、商業登記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是本 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許嘉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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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