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484號
TCEV,106,中簡,1484,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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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48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卓孟佑
      郭柿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392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卓孟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444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
被告卓孟佑郭柿娘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385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卓孟佑負擔十分之九,被告卓孟佑郭柿娘連帶負擔十分之一。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郭柿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卓孟佑於97年7月間向原告(原名永豐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以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持卡人之債權)申請信用卡,被告郭柿 娘則申請該信用卡之附卡,被告二人就附卡部分應負連帶給 付責任。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至105年12月5日繳付23,500 元後即未再付款,尚積欠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等情,爰 依信用卡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
二、被告卓孟佑辯稱:已一段時間未繳納卡費,現已達成協議, 伊最後一次繳納2萬多元,原告會幫伊把利率降低,但沒有 和解書,只是電話這樣講。對原告起訴金額沒有意見等語。三、被告郭柿娘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現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04年5月22日信用卡利率上限規定之相關執行事 宜會議紀錄、合併公告、銀行營業執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暨注意事項、附卡專用申請書暨約定 事項、客戶消費資料查詢、客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契約、 債權計算書、帳務資料、消費利率資料表為證。被告卓孟佑 固辯稱:已與原告商談和解,原告會幫伊把利率降低,只是 電話這樣講云云,惟此部分業據原告否認兩造有達成和解, 復被告卓孟佑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兩造確實已達成和解,是 被告卓孟佑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另被告郭柿娘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如主文第3項 由敗訴之被告卓孟佑負擔十分之一,其餘十分之九由被告卓 孟佑、郭柿娘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附表:
┌──┬────┬─────┬──────┬──────┬───────┐
│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卓孟佑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75│
│ │272,476 │ │2月6日起 │ │計算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卓孟佑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5│
│ │2,000元 │ │2月6日起 │ │計算利息 │
│ │ │ │ │ │ │
├──┼────┼─────┼──────┼──────┼───────┤
│ 003│新臺幣 │卓孟佑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26,775元│ │2月6日起 │ │14.97計算利息 │
│ │ │ │ │ │ │
├──┼────┼─────┼──────┼──────┼───────┤
│ 004│新臺幣 │卓孟佑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75│
│ │28,385元│郭柿娘 │2月6日起 │ │計算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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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