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461號
TCEV,106,中簡,1461,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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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4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複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偉澤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福
被   告 陳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偉澤科技有限公司陳福陳彩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2,5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偉澤科技有限公司陳福陳彩雲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偉澤科技有限公司陳福陳彩雲三人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偉澤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3月25日邀 同被告陳福陳彩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金額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限5年,自103年3月25日起至108 年3月25日止,撥款後分60期,每月一期,按月於每月25日 平均攤本息,並約定借款人應負擔利率為2年期定期郵儲金 機動利率(於106年1月25日利率為2.545%)加碼1.45%浮動 計息,又如遲延還款等情形時,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除應計付遲延利息外,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之借款利率加年息1%,並就遲延還款 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即債務人偉澤科技有限 公司僅繳款至106年2月25日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 欠本金452,573元及附表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 福、陳彩雲係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據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一般放 款放出查詢單、郵政儲金利率表查詢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放款明細登錄卡為證,復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佐,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利率│間(民國) │ │
├─────┼──────┼───┼──────┼───────┤
│452,573 │自106年1月25│2.545 │自106年2月26│逾期在6個月以 │
│ │日起至106年 │% │日起至清償日│內者依左列利率│
│ │5月4日止 │ │止 │10%,超過6個 │
│ ├──────┼───┤ │月者,按左列利│
│ │自106年5月5 │3.545 │ │率20%計算之違│
│ │日起至清償日│% │ │約金。 │
│ │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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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