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09號
PCDM,106,訴,109,2017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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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閔
選任辯護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勝閔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楊勝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以被告坦承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楊朝鈞張庭豪,並收取 新臺幣1,000 元之金額,且依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卷 內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為法定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衡以趨吉避凶之人性本能,涉犯重罪之被告常有規避審判 及刑罰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應予羈押,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 2 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6 年5 月10日起延長羈押 2 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 年6 月29日訊問被 告,並聽取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 刑7 年以上之重罪,前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 予繼續羈押,故應自106 年7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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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