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家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721號給付運費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18日下午3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調解爭議: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陳惠華 到
調解委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林國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元。(支
票號碼BW0000000號、發票日期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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