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2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楊立慈
何正偉
被 告 高聰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時02分在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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