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4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愛樂器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
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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