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6年度,475號
FYEV,96,豐補,475,2007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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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4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愛樂器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
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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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愛樂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