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60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芃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台中縣清水鎮○○○段十塊寮小段14地號神清 路13─8號前,登記使用表燈用電,電號07─45─1697─64 ─1,積欠96年1、3、4月份電費,計新台幣(下同)315,32 7元,經限期繳納並派員屢催,被告均未清償,為此提起本 訴。
三、證據: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份、電費收據3紙為證 。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已由吳博安變更為丙○○,業據原告提 出台灣電力公司函1件為證,丙○○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 份 、電費收據3紙為證。被告經通知而不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據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積欠之電
費315,3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6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
三、本件訴訟費用3,42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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