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841號
原 告 王凱弘
被 告 李朝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