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96年度,380號
HLEV,96,花簡,380,2007092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花簡字第3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4,630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1/1頁


參考資料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