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739號
原 告 橘子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建鈞
被 告 周克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0 日委由 原告為其舉辦巴里義式餐廳開幕記者會,約定報酬為新台幣 (下同)5萬3000元,雙方立有合約書(原證1,卷第6、7頁 ),原告已依約完成(原證2、第8至10頁),扣除被告已交 付之2萬5000元及原告至該餐廳用餐之費用5,000元,被告尚 應給付2萬3000 元。然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款項,屢經原 告催款,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訴之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2萬3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106年7月21 日審理筆錄)。並有卷附之合約書及新聞報導為憑,堪可信 為真實。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 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 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 0條、第50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已完成為被 告舉辦巴里義式餐廳開幕記者會之事宜,被告尚有上開款項 尚未給付,業如前述。是原告本於兩造間之約定及承攬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款項2萬3000 元及自起 訴狀繕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 元) ,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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