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原小字,106年度,6號
TCEV,106,中原小,6,201707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原小字第6號
原   告 陳冠羽
法定代理人 王佳慧
被   告 余竑霖
被   告 呂念恩
法定代理人 謝燕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一○五年度原易字第五十三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一○六年度原附
民字第五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一○六年六
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呂念恩(未成年人,母謝燕萍,父已歿)之法定代理人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八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被告余竑霖呂念恩與原告為朋友關係,余竑霖 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三分許,利用臉書教 友軟體(暱稱:廖耀天)傳送訊息向原告借用HTC廠牌、型號 DESIRE RYEM910 X之手機一支,原告允諾後遂於同日下午六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六樓被告余竑霖住處 內,將手機(含其週邊保護配件,下稱系爭手機)出借與被 告余竑霖使用,並約定借期為三日。詎被告余竑霖呂念恩 與原告三人於一○五年二月二日在訴外人曾政銘住處內碰面 時,原告因不滿被告余竑霖使用系爭手機導致當機,致不願 再出借手機,而要求被告余竑霖立刻返還系爭手機,被告余 竑霖當場拒絕返還,並於原告不注意之際,與被告呂念恩基 於侵占自己持有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余竑霖私下將 系爭手機交付被告呂念恩持有,以規避原告之追討,共同將 系爭手機侵占入己,至今系爭手機遺失無法返還原告,原告 因此受有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二百元之損害。被告等因 而經本院刑事庭一○五年度原易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有罪在案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一萬五千二 百元。




貳、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固不爭執,惟主張系爭手機已經使用, 應予折舊等語。
叁、法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不能 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 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六條分別 定有明文。復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民法第二百 十三條所規定。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 為衡(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一六號判例參照)經查: 原告主張系爭手機自購買時起僅使用八個月即遭被告余竑霖呂念恩侵占,嗣後遺失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原告 所提出之手機購買證明、本院一○五年度原易字第五十三號 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被告自應連帶 賠償系爭手機因滅失所減少之價額。又原告所有之系爭手機 於購買當時之價值為一萬五千二百元,此觀前開刑事判決及 霖源科技有限公司成交單即明。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電子計算機 及其周邊設備之耐用年數為三年,依定律遞減法每年折舊千 分之五三六。原告自開始使用系爭手機,至侵占行為發生時 間為止,實際使用期間為八個月,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 月計」。故系爭手機扣除折舊後價值應為九千七百六十九元 (詳如附表之計算式)。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九千 七百六十九元,為有理由,自應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就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 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200×0.536x8/12=5431第1年折舊後價值 00000-0000=9769

1/1頁


參考資料
霖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