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6年度,35號
TCEV,106,中勞小,35,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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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35號
原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被   告 許玥子即許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24日下午2 時 3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98年「BEST增員專案」辦法影本,並應 提出書狀敘明原告依展業制度第1 章第6 條第2 、4 項規定 、依「BEST增員專案」第9 條規訂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分別向被告請求之各該款項所憑之事實及金額計算依據, 暨本件請求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9,061元之計算說明到院 ,且將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則請於收受原告訴狀後,於 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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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