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2306號
KSDV,96,拍,2306,200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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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306號
聲 請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1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厚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8 年12 月2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 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厚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6日向聲請 人借用7,800,000 元,利息依其約定,到期日為民國96年7 月20日。詎案外人厚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未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本票 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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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