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除字,96年度,468號
KSDV,96,審除,468,200709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憑證編號第02-D0-00-0000000號,股數壹萬股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憑證編號第02-D0-00-0000000號,股數10,000股之股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 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