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612號
TCEV,105,中簡,2612,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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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612號
原   告 唐湘菱 
      曾正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陳暐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0日星期一下午3點5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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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