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612號
原 告 唐湘菱
曾正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陳暐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0日星期一下午3點5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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