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6年度,971號
KSDV,96,審訴,971,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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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9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楓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現應送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柒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楓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楓鏘公司) 邀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5年5 月3 日、95年5 月24日、95年6 月13日分別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06 萬元、127 萬元及396,000 元,約 定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均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借款利息均按原告基準利 率加年利率2.76% 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楓鏘公司就附表編號一之借款自95年7 月1 日起;就附表編號二之借款自95年9 月15日起;就附表編 號三之借款自95年9 月11日起即未按期攤還,原告當時之基準 利率分別為3.85% 及3.92% ,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就 附表編號一之借款尚欠本金106 萬元;附表編號二之借款尚欠 本金899,342 元;附表編號三之借款尚欠本金269,905 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 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 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 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 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新臺幣放款基 準利率變動表、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 詢等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13頁),而被告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29,24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 金額,予以准許。
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23,677元(裁判費23,077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600元),自應由被告連帶負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靜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積欠金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一 │106 萬元│95年5月 │ 106萬元 │自95年7月1日起至 │自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




│ │ │3日起至 │ │清償日止,按年息 │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
│ │ │95年8月 │ │6.61%計算之利息 │者,按上開利率10%, │
│ │ │30日止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
│ │ │ │ │ │約金 │
├──┼────┼────┼─────┼─────────┼──────────┤
│ 二 │ 127萬元│95年5月 │ 899,342元│自95年9月15日起至 │自95年10月16日起至清│
│ │ │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95年9月 │ │6.68%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20日止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 三 │396,000 │95年6月 │ 269,905元│自95年9月11日起至 │自95年10月12日起至清│
│ │元 │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95年10月│ │6.68%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10日止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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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楓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