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386號
TCEV,105,中簡,2386,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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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原   告 吳名柏即銘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光宇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8日星期二上午9點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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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