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173號
原 告 劉德鎧
法定代理人 蔡秀茹
訴訟代理人 劉勝碧
被 告 郭松田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妍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因涉有過失傷害之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 106年度交簡上字第41號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而被告上 開犯罪是否成立(另俟兩造於該刑事案件中提出本件交通事 故鑑定肇事責任歸屬之聲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2月17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業已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查詢被告 前案明細表存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