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快樂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
兼法定代理人戊○○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六期之無實體債券。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90年度全字第96號假扣押號裁定,為 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曾以90年度存字第364 號 提存在案。茲為配合中央銀行國庫局推動無實體債券發行政 策,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提存書及 國庫保款品證明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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