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法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 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業經高雄縣政 府於民國88年1 月29日許可設立,並經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8 年2 月1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所定 之組織部分有因應實際需要而加以修正之必要,乃於96年6 月12日提請96年度第1 次董事會決議而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 之內容,並經報請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於96年8 月8 日以台社 (四)字第0960121273號函同意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 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函、董事會 會議記錄及捐助章程暨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部分, 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