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5號
原 告 劉秀枝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汝律師
被 告 宋蕋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他字第三三八七號案件之刑事訴訟全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明定 。
二、經查,被告涉嫌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4年度他字第3387號偵查中,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該卷,上開偵查案件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