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6190號
債 權 人 賢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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