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調字,106年度,426號
CPEV,106,竹北小調,426,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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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吳志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昀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訴之聲明記載相對人鍾昀志任職之「炫鋒輪胎」
  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惟經本院於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系統查無資料,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其
  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應補正「炫鋒輪胎」之正確完整名稱。
二、並提出「炫鋒輪胎」之最新商業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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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