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吳志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昀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訴之聲明記載相對人鍾昀志任職之「炫鋒輪胎」
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惟經本院於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系統查無資料,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其
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應補正「炫鋒輪胎」之正確完整名稱。
二、並提出「炫鋒輪胎」之最新商業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