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6年度,194號
CPEV,106,竹北小,194,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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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19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洪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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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