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6年度,137號
CPEV,106,竹北小,137,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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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13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被   告 張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陸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訴外人盛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貨車(原告誤載為自小客車,下稱甲車)向原告(原 名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車體損失險,由訴外人 劉沁函駕駛,其於民國104 年9 月1 日下午6 時35分許,行 經新竹縣竹北市復興一街與嘉豐一街口,因被告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支線車未讓直線車先 行而發生碰撞,致甲車受有損害。甲車修復費用分別為零件 新臺幣(下同)42,224元、工資12,400元及烤漆15,490元, 共計70,114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乃依據保險法第53 條第1 項、民法第191 條之2 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70,1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其行經本件肇事路口時,甲車距離該路口超過50公尺,但不 知甲車時速為何,甲車駕駛人亦有過失。其所駕駛之乙車為 其父親所有,因本件事故亦受有損害,修復費用16,830元, 分別為零件6,430 元及工資10,400元(計算式:5,000 元 +5,400元=10,400元)。其父親讓與上開債權,其主張抵銷 。另其無力負擔原告請求金額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甲車與乙車於上開時間、地點發生碰撞,甲車受有 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經濟部105 年10月13日函、公司變更



登記表、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汽車保險理算書、估價單、 照片、發票、汽車險保險金給付同意確認書為證;並有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6 年3 月7 日函文暨所附之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 故談話紀錄表2 紙及照片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19-29 頁) ,被告復未爭執,應堪採信。被告就其所負責任比例及原告 請求之金額有無理由等有所爭執,是本件爭點如上,析述如 下。
㈡按讓路線,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用以警告車輛駕駛 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汽車行駛至 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 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 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2 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 條第1 項第2 款、第94條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有明文。
⒈查被告行駛之道路為復興一街,路面劃有白色倒三角形之讓 路線,本件肇事地點為無號誌交岔路口等情,有上開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2、29頁), 足徵被告為支線道車輛,是其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應暫停禮 讓幹線道之甲車先行。被告固辯稱原告承保之甲車當時距離 上開路口超過50公尺等語,惟未提出證據佐證,即難憑採。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未禮讓幹道車先行之過失,堪可採信 。
⒉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 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 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 酷,是以賦與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減輕其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職權。換言之,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 僅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故裁 判上得依職權斟酌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 旨參照)。再按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所定之「保險人代位權 」,乃法定債之移轉,固無待乎被保險人另為債權移轉行為 ,惟其為「債之移轉」之性質與民法之規定究無不同,故保 險人依該條項規定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時,該第三人即得適用民法第299 條第1 項規定,援 引其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對抗保險人。觀



之上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記載:被告行駛於復興 一街(誤載為復興一路)向西直行,原告承保甲車駕駛人行 駛於佳豐一街向南直行,雙方於路口內發生碰撞。肇因分析 研判:被告支道未禮讓甲車駕駛人幹道。甲車駕駛人未注意 前方車況等內容(本院卷第23頁)。原告對本院上開依職權 調閱之車禍事故資料表示無意見,本院認甲車駕駛人亦有未 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爰審酌被告及甲車駕駛人違反上開規 定及本件事故肇事情狀,認彼等之過失比例分別為被告70﹪ 、甲車駕駛人30﹪。另被告雖主張甲車駕駛人似有超速之情 ,惟觀諸甲車駕駛人於警詢陳稱:當時行車時速約20至30公 里等語(本院卷第24頁),未逾速限,而被告亦未就此提出 佐證,是非可採。
㈢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物被毀 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 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 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參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 月者,以月計。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甲車為自用小客貨車,依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第二類第三項規範,耐用年數為5 年,再依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之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三六九。從 而,甲車修復費用之零件42,224元部分,應以扣除折舊後費 用為限。查:
⒈甲車於102 年1 月出廠,行照核發日期為102 年1 月11日, 有該車行照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堪以該日期為出廠 日期。甲車於104 年9 月1 日碰撞受損,距出廠日期為2 年 7 月又21日,故本件折舊採計為2 年8 月。是以,原告就零 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後應以12,676 元為限(計算式如附表一)。
⒉準此,原告所承保之甲車因本件事故所支出之修復費用為 40,566元(計算式:工資12,400元+ 烤漆15,490元+ 扣除折 舊後零件12,676元=40,566元)。 ⒊被告所負責任比例為70﹪,業如上述。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之金額,應以28,396元為可採(計算式:40,566元*0.7 =28,39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被告主張抵銷為可採,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25,083 元:
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23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保險法第53條所規定保險人之代位權,乃具 有法定債權移轉性質,故有關債權讓與之規定,於保險人行 使代位權時亦有準用,是民法第299 條第2 項規定「債務人 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 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 銷」之有關對受讓人主張抵銷之規定,於原告行使代位權利 自應準用之。
⒉被告辯稱乙車亦因本件事故而受損,支出修復費用16,830元 ,分別為零件6,430 元及工資10,400元等語,業據提出估價 單為證(本院卷第40頁),原告復未爭執,堪信為真。而原 告承保甲車之駕駛人就本件事故亦有肇責,茲如前述,揆之 上開說明,被告主張抵銷,自應准許。
⒊經查:
①乙車為自用小客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耐用年數為5 年,每年折 舊率為千分之三六九,故乙車修復費用之零件費用6,430 元 部分,應以扣除折舊後費用為限。
②乙車於83年出廠(本院卷第39 頁),距本件事故(104 年9 月1 日)已逾5 年,由於自用小客車耐用年限為5 年,零件 折舊5 年後之價額為底限價額,本件乙車使用時間超過5 年 部分不再予以計算折舊,被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賠償 之範圍,扣除折舊後應以643 元為限(計算式如附表二)。 ③據此,乙車因本件事故所支出之修復費用為11,043元(計算 式:工資10,400元+ 扣除折舊後零件643 元=11,043元)。 甲車駕駛人所負責任比例為30﹪,被告得請求抵銷金額為3, 313 元(計算式:11,043元*0.3=3,312.9 ,元以下四捨五 入),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⒋從而,經被告行使抵銷權後,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 25,083元(計算式:28,396元-3,313元=25,083元)。 ㈤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 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第 22 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訴,核與催告有同 一效力。本件被告於106 年5 月26日收受起訴狀繕本,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6頁)。故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 第1 項、民法第191 條之2 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計算式: 1 、被告敗訴之比例:被告給付25,083元/ 原告請求70,114 元*100﹪=35.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 、訴訟費用分 擔數額:360 元(裁判費1,000 元*36 ﹪=360 元)。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一:
┌───────────────────────────────┐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即甲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42,224×0.369 =15,580.656 │
├─────┼─────────────────────────┤
│第二年折舊│(42,224-15,581)×0.369=9,831.267 │
├─────┼─────────────────────────┤
│第二年八月│(42,224-15,581-9,831 )×0.369 ×8/12=4,135.752 │
│折舊 │ │
├─────┴─────────────────────────┤
│折舊後之金額: │




│42,224-15,581-9,831-4,136=12,676 │
├───────────────────────────────┤
│備註: │
│一、零件42,224元 │
│二、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
附表二:
┌──────────────────────────────┐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即乙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6,430 ×0.369 =2,372.67 │
├─────┼────────────────────────┤
│第二年折舊│(6,430-2,373)×0.369=1,497.033 │
├─────┼────────────────────────┤
│第三年折舊│(6,430-2,373-1,497)×0.369 =944.64 │
├─────┼────────────────────────┤
│第四年折舊│(6,430-2,373-1,497-945 )×0.369 =595.935 │
├─────┼────────────────────────┤
│第五年折舊│(6,430-2,373-1,000-000-000)×0.369 =376.011 │
├─────┴────────────────────────┤
│折舊後之金額: │
│6,430-2,373-1,000-000-000-000=643 │
├──────────────────────────────┤
│備註: │
│一、零件6,430元 │
│二、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三、自用小客車耐用年限5 年,故零件折舊5 年後之價額為底限價額│
│ ,本件乙車使用時間雖已超過5 年,惟超過5 年部分則不再予以│
│ 計算折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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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