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4961號
KSDV,96,促,74961,2007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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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4961號
債 權 人 揚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豪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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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