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4919號
KSDV,96,促,74919,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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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4919號
債 權 人 詠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漢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捌萬元②伍萬貳仟元,
  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②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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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