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4918號
KSDV,96,促,74918,2007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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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4918號
債 權 人 詠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全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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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